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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客人在酒店泡浴时摔伤,酒店需要承担责任吗?

作者:苏高娜  发布时间:2024-08-12 14:40:58 打印 字号: | |

引言:

客人在在酒店温泉池泡浴时摔伤,遂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法院能否支持?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份,来自安徽阜阳的王女士,在旅游过程中入住青阳某酒店,当天晚上在酒店温泉池泡浴过程中不慎摔倒,随即前往青阳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肋骨骨折,后转至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共计住院15天。

王女士认为,因浴池外未铺设防滑设施,亦无相应警示标志,且池边有温度计硬物凸起,酒店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遂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承担医疗费等损失共计4万余元。

案情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女士与酒店达成了和解,由酒店赔偿王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一万余元,最终王女士撤回了对酒店的起诉。

法官说法: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经营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安全保障义务也应该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实践中,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综合考虑经营者及消费者过错程度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判断双方的责任大小。

法官提醒

酒店、宾馆等经营场所作为安全保障义务方,其提供的实际措施应当达到法律法规或者特定行业标准的要求,提高服务质量与安全系数,例做好地面维护清洁、使用安全防滑地垫、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定期设备设施检修等,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同时,消费者也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充分利用经营场所的保护措施,切实保护自身的健康与安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 、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何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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